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10-28 08:00:22 点击:689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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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厅职成处 发布日期:2012-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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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职成〔2012〕14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才需求变化情况,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每年12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区域内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适时组织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细则》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胡晶晶,联系电话:0551-2813515。
附件: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
3.新设《目录》外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4.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备案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1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由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行政部门进行宏观规划与监控指导的专业设置质量保障体系,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各地区、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专业建设规划工作,对区域内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进行有效指导。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全力加强专业建设。要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必须切实具备条件,防止违背规律,反对一哄而起。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相关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设专业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用工需求。
(二)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
(三)能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第八条 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方向,积极培育优势专业、特色专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开展专业设置论证。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由学校聘请相关专家论证;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由市或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由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办学资质并提出申请,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其中,“保安”、“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需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及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新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等。
(二)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并按教育部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实施性教学计划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次年3月,省教育厅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对新设的《目录》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试办后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机构与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组成的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的管理与规范、专业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专业教学质量的指导与监控、专业品牌的建设与推进。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对区域内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统筹与调控。各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评估与指导
(一)省、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别对省属和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在其试办第2年期间,检查评估其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等;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抽查评估其教学质量。
(二)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三)省、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的招生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公布各专业招生情况。凡新设专业3年未招生的,撤销备案。
第十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不得将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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