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的核准与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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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OA004011801200802017 |
内容分类: 行政职权目录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08-2-29 |
名 称: 安徽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的核准与审定 |
文 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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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的核准与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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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办理依据
1、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2、国务院《基础教
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22条;3、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教育部令第11号)
三、申报条件
(一)教材编写立项核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教育部
令第1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基[2002]008号)规定,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或教育部授权
地方编写的部分国家课程科目;2、有符合上述两个《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3、有相应的
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4、具备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二)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
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2、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
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
准。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
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4、了解中小学学生身
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5、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
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6、其他有关所编写教材的必需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
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教材编写立项材料1、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表》一式二份;2、2名资深专家的
推荐意见;3、拟编写教材的样章及说明;4、有关教辅材料所配套教科书版权委托书。5、在市一级
范围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取得所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
(二)教材审查材料1、由编写单位或编写者填报的《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送审表》;2、教材编写立
项核准意见书;3、教材样书若干套(根据审查需要确定);4、拟出版教材的出版单位资质证明。
五、办理程序
1、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提交教材立项申请材料。2、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
会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在送审单位提交的《安徽省中
小学教材编写立项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通知送审教材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3、经安徽省
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立项后,向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教材送审材料。
4、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科审查组审查教材、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5、安徽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送审人(单位)审查结果。
六、法定时限
无
七、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收费依据
无
十、窗口电话
0551-2999733
十一、省教育厅基教处联系电话
0551-283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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