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罚条例
时间:2010-06-05 09:21:47 点击:654次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职业中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德育工作的有关精神,及本校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对违纪、严重违纪而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惩处学生由班主任向政教处提出或政教处直接提出,政教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校德育领导小组审批。
3、受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报政教处批准,可以撤销处分。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4、对处分或撤销处分都予以张榜公布并通知家长。
5、学校可以根据情况撤消受行政处分学生的校内、团内、班内职务。
6、处理条例: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携带管制刀具
(2)辱骂、殴打教职员工
(3)参与敲诈、勒索情节较严重者
(4)召集校外人员滋事
(5)同学之间打架使用凶器(不管是否造成后果)
(6)旷课达20节以上
(7)受记小过处分后再违纪者。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者处记小过处分以上处理
(1)聚众赌博
(2)教唆他人违纪
(3)聚众斗殴
(4)蓄意破坏公物、花木等
(5)偷盗钱物
(6)吸烟、喝酒
(7)旷课达15节以上
(8)看黄色录像、书刊等
(9)进入营业性场所(如:网吧、酒吧、游戏厅、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等)玩乐。
(10)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情节较严重的
(11)其他给校造成极坏影响的违纪行为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者处警告、严重警告处理
(1)扰乱课堂、集会或其他教学秩序等
(2)迟到、早退达6次以上或旷课达4节以上
(3)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就寝达3次以上
(4)就寝期间谈笑、说粗笑、点蜡烛等达3次以上
(5)乱倒赃物、剩菜剩饭、污水或乱抛废品等
(6)考试违纪
(7)违章用电、用水
(8)在墙壁上乱画乱涂
(9)在生活区或教学区从事非正常体育活动的
(10)在班级内德育评估扣分严重者
(11)破坏寝室公约者;非住校生进入宿舍,破坏纪律,造成影响;住校生擅自外住的、擅自带他人留宿的、破坏宿舍卫生的等。
第四条:受通报批评处理
违反《中学生日常规范》有关决定,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警告以上处理的学生。
第五条:违纪学生教育措施及撤销行政处分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措施
1、每学期开学前对受处分未撤销学生进行谈话,在思想上达成共同认识,并与其家长签订责任书,然后给予注册入学。
2、每星期一次参加行规校纪学习班学习
学员对象
①受记大过处分学生学习时间为6周
受记小过处分学生学习时间为4周
受严重警告学生学习时间为2周
②已参加学习班学习,结业后仍有不良表现,继续参加学习班接受再教育。
学习内容及形式:
①学习内容为《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瓯北职高违纪学生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知识,以及政策性、时事性法规、条例。
②学习形式有教官授课、行政领导讲座、学生自我管理实践、自我评议、结业考试等。
学员纪律:
①认真学习规定的学习内容,积极参与劳动、实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议。
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早退一次学习时间延长一周,旷课一次学习时间延长两周。有事请假需班主任证明,教官批准。
学员结业规定:
①依据该学生经学习教育后的平时表现情况;
②依据该学生在学习班的学习表现情况;
③依据该学生学习结业时的考核成绩;
④学员经综合考核不合格,需继续参加学习直至合格。若在高三毕业时仍不合格,视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高中学生以结业处理。
⑤学习班结业做为学生撤销处分的依据之一。
3、每学期的其中、期末向家长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通知书,取得家长的配合监督。
4、在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的,视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该生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二)撤销行政处分程序实行过“过六关”形式【行政处分指记小过(含)以上处分】
第一关:学生参加行规校纪学习班培训结业后,有积极良好表现向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
第二关:由政教处组织人员向该生所在班级班委征求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赞成撤销票数不低于4/5。
第三关:由政教处组织人员向该生所在班级全体学生征求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赞成撤销票数不低于2/3。
第四关:征求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家长等方面意见。
第五关:在校内公示,接受评议。
第六关: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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