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规范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4-13 02:40:32 点击:499次
皖教秘职成〔2013〕27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规范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使我省招生环境不断优化,招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招生专业设置审核不严,专业名称不规范、违规招生等问题。为严格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和招生专业资格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严格执行资质清查公布制度
(一)清查范围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范围是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
(二)清查内容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的内容包括办学资质清查和专业设置清理。办学资质清查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主要对学校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对学校开设专业的在校生规模、实习实训条件、图书资料情况、专兼职教师配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进行审核。
专业设置清理按照教育部201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以下简称《目录》)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2〕14号)对学校现开设的专业进行认真清理,核对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审查专业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
(三)有关要求
1.清查工作在学校自查基础上进行。各市、省直管县所属学校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属中专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由省教育厅负责。
2.清查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完成对本地所有中职学校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清查工作,在4月30日前以文件、平面媒体或网络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各省属职业院校要认真做好自身的办学资质清查和专业审核工作,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职成处,由省教育厅职成处统一审查。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资质清查结果和专业设置情况的学校,一律视为不具备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备案表见附件2。
3.对符合规定、具备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和具备招生资格的专业(包括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省教育厅将于每年5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当年各市、省管县的公布结果网上地址链接,同时公布省属中专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和招生资格专业名单。
4.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一律取消其招生资格;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专业,一律不准招生,已经招生的立即停止;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5.市、直管县在公布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时,须注明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的文号。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
(一)规范专业名称
各地要对照《目录》对本地中等职业学校现开设的专业进行核对清查,严格规范所设专业类别和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并根据教育部相关动态及时更名调整。对与《目录》专业名称不一致,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需保留的,要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规定统一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后招生。严禁擅自使用《目录》外专业招生。
(二)规范专业设置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办;开设
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由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后开设。
(三)严格专业设置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要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避免盲目设置。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所属学校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避免重复建设;要对新设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专业必需的教师队伍、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要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要加强对新设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监控指导。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指导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方向,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对资质清查不负责、办学行为不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和有关高职院校于2013年4月20前将本地、本校办学资质清查工作总结及《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备案表》(教育局使用)、《安徽省属中专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备案表》(省属中专及高职院校使用)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
联 系 人:胡晶晶 张孟原;联系电话:0551-62813515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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