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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2-05-24 10:01:26 点击:396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措施,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
(一)完善学校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省批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向农村学校倾斜。加强农村学校和紧缺学科教师配备,促进校际间师资均衡配置,确保农村中小学开齐开足课程。
(二)创新教师补充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加大“三支一扶”计划中支教指标的比例,鼓励包括免费师范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完善高校优秀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制度,扩大农村骨干教师到高校脱产培训和高校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的规模。
(三)加大城镇教师支教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原则上先到农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城镇的示范高中和特色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对口支援关系。各地要创造条件,关心城镇支教教师的生活和工作,给予其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
二、健全培养培训体系,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与中小学教学实践的联系,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提高教师职前培养水平。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五)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深入实施“国培计划”,扩大实施“省培计划”。整合师训、教研、电教等各种培训资源,实行校本研修、集中培训与远程学习相结合,推进教师教研与培训一体化。采取有效措施,加速推进小学教师学历专科化、初中教师学历本科化。
(六)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教师培训机构准入和培训水平评估制度,对教师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教师进修学校与教研、电教、电大等部门的整合和联合,形成上联高校、下联中小学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
(七)实施“江淮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完善省特级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和优秀校长等培养选拔机制,通过设立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给予经费资助、开展课题研究、参加业务研修等方式,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教学名师和名校长。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八)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县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九)严格教师资格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并制订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和不断发展的机制。
(十)完善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按照“省考、县管、校用”的原则,今后新任中小学教师实行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笔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意见。
(十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隶属关系,对新进教师以市、县为单位,积极探索试行 “无校籍管理”,由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内统筹管理,由学校根据需要按期聘用,动态调整,合理流动,促进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
(十二)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退出机制。加强教师的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调整岗位或者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十三)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行城区学校间、农村学区学校间的教师定期交流,推行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
(十四)改革教师职务制度。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实行城乡统一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十五)完善校长管理制度。担任中小学校长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其中中学校长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小学校长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为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以交流。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并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教师培训。
(十七)改善教师待遇。各级政府应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切实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对新聘到省政府公布的全省“十二五”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皖政秘﹝2012﹞125号)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提前定级待遇;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八)加快农村教师居住周转宿舍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居住周转宿舍建设,改善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特别是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任教、支教。
五、坚持育人为本,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十九)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理想教育。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
(二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广大教师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擅离职守;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有偿补习,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要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二十一)完善师德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健全师德考核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要完善师德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师德先进评选和表彰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二)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大力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十三)完善教师队伍管理责任体系。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长是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建设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负起统筹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督导工作。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总结成绩,整改不足,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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