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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

时间:2010-05-12 07:22:55 点击:496次

     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出,学校应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近日公布。   

    规定指出,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规定称,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2008年11月14日上午6点10分左右,位于上海中山西路的上海商学院内,一女生宿舍发生火灾,4名女学生从6楼跳下逃生,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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