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
时间:2016-03-20 06:29:26 点击:593次
皖教职成〔2016〕2号
各市、直管县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长期以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类别繁多,有普通中专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等,名称也不够规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关于“规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类别名称,2017年底前统一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要求,为规范办学行为,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对外宣传,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适应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二、学校具体名称应充分体现学校所在地域及学校人才培养优势和办学特色。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和行业、专业门类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由省属部门和行业举办的学校可冠以“安徽”字样;由市、县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职学校须冠以所在市、县(区)名称字样;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三、技工学校名称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设立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符合本文规定的,最迟在2017年底前按照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均应使用规范名称。
五、学校类别名称规范后,教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评聘及收费标准等,均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前,职业中学现有在职教师已取得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经登记备案后直接过渡为中等专业学校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六、学校类别名称规范后,原举办同一类型、同一层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但有多个校名的,每所学校在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范畴内只保留一个规范的校名。学校现有学生毕业时以规范后的学校名称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工作,是明确职业学校办学定位,规范学校管理,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技能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淡化中专、职高、技工学校的界限,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种类过多的状况,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要与职业教育市级统筹、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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