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时间:2009-04-11 11:08:35 点击:57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第十条 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申报通用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 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四章 考评员的培训与认证
第十四条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本地区申报的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将通过认证的考评人员名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各行业申报的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
公共知识试题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试题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经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第十九条通用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颁发。
行业特有工种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颁发。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相应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可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酌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并建立考绩档案。对评估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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