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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

时间:2009-04-11 11:04:10 点击:644次

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所是由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业务上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和指导,行政上受市建委领导。

 

三、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四、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条例、法规和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运作。

 

五、鉴定所是代表国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并具体运作的单位,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应经常组织所内管理人员学习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考评员是鉴定所开展鉴定工作的基本力量。考评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在不超出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条例、法规、政策和规定外,鉴定所的工作相对独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八、鉴定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申报鉴定人员提供服务,按规定正常收费,不得向申报鉴定人员乱收费、索要物品、钱财等。

 

九、严格鉴定规程,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申报鉴定人员负责,认真审核每一个申报鉴定人员的资格,对审核不合格者,应耐心解释。

 

十、严格回避制。凡是考评员,管理人员有亲属参加鉴定的,考评员不得对其鉴定,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插手涉及到亲属的管理工作。

 

十一、本制度中有与国家、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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