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城科技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安庆市宜城科技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校育人,办学为民。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校邀请党组织负责人郝浩军参加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庆市民政局、安庆市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怀宁县教育局。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东段(新县城E区)。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余振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掌控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提名或聘任校级领导及管理人员;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就学校发展重大事项提出主导性意见,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54万元;出资者:余振华,金额:50540000元。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短期技能培训综合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提名,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余振华、余佳佳、郝浩军、占和平、郑素霞、徐志清、鲁浩当选本届董事。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章程;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科长等及财务负责人;
(五)罢免、增补董事;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九)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余振华),副董事长1名(余佳佳),其余均为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学校日常重要工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落实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二级机构和财务负责人;
学校校长、副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汪相龙、陈文方、刘思鑫、倪仁志、蒋作圣5人为监事会成员;并推选陈文方为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副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副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余振华。法定代表人为安庆市宜城科技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责任负全面责任,本单位积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完善安全管理。积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学校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举办者个人筹措5054万);
(二)政府资助(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